当前位置:

首页>

工商注册>

【珠海工商注册】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您知道它的风险吗?

发布日期:2018-04-14 21:39

访问次数:1067124

信息来源:珠海鼎诺财务-珠海优秀的财务代理

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你知道的风险吗?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其实,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股东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