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2-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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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将依法减半征收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含30万元)
免征增值税: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小微企业如何界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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