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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珠海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1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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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珠海鼎诺财务-珠海优秀的财务代理

  2017年珠海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出于各方面原因,想必很多老板会变更注册地址吧,但是,想在珠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可没有那么容易,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就意味着纳税申报就会改变,而且珠海分区管理,它们的流程是不一样的。那么,2017年珠海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手续和流程怎么走呢?

  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4) 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

  因此,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不是你想象中那么简单,不是去工商局变更下信息就可以的,特别是在分区管理的珠海,在珠海进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涉及到一个转出和转入的程序,相对于其他地区要相对复杂些。因此,选择专业代办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

  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变更可分为公司形式上的变更与公司内容上的不更。不管是何种类型,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公司变更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别着急,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绍吧!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